【星島網訊】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特別費案今日(28日)上午10時二審宣判,維持一審無罪的宣判,在背信和貪污的起訴部分都是無罪。至于前市府秘書余文的部分則由1年2個月改判為1年。由于三審最高法院屬書面審,原則不開庭,且宣判期日一定拖過選后,至少在總統大選前不會再有司法介入,換言之,馬英九可拋開特別費的司法羈絆全力拼選舉。
法官維持一審宣判理由,認為特別費是實質補貼,而且馬英九是按照慣例來支領,沒有主觀犯意,因此判決馬英九無罪,駁回檢方上訴!二審被宣判無罪,也讓馬英九順利成為國民黨2008總統大選的候選人。不過,檢方已經表明將會繼續(xù)上訴,F場藍營立委也對于判決結果相當欣慰,肯定司法還給馬英九清白。
馬英九當天上午沒有出庭聽判,委任律師出庭宣判,他將在11時30分在競選總部召開記者會回應。上午9時過后,高等法院門口已陸續(xù)有聲援民眾聚集,包括多位國民黨籍立委參選人支持者以及“美國臺灣鄉(xiāng)親馬蕭后援會”,在現場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幟、標語,高喊“司法救臺灣”、“馬英九無罪”等口號。警方也布署警力維持秩序,大致平和。
2006年8月,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,告發(fā)馬英九違規(guī)使用其臺北市長任內特別費。臺北地方檢察署隨后展開相關調查,要求臺北市政府提供馬英九任期的賬戶及特別費支領憑證。
全案于今年2月13日偵結,檢察官侯寬仁依貪污治罪條例“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”將馬英九起訴,震驚各界,時任國民黨主席的馬英九毅然宣布請辭,并決定參選2008總統大選。同案市府秘書余文被依貪污及偽造文書罪起訴,此外,廖鯉、李克齊、孫振妮、方惠中、張鈞綸等當時的市府員工,則獲緩起訴處分。
這場特別費官司,臺北地方法院歷經4個多月的審理,7月31日晚間辯論終結;檢方認為馬英九犯行同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中,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,以及刑法的公務背信罪,還當庭追加要加重處罰。
臺北地方法院在8月14日一審宣判,馬英九獲判無罪,同案被告余文被判刑有期徒刑2年4個月,但由于政府實施減刑,刑期減為1年2個月。全案經檢方與余文分別提出上訴,臺灣高等法院9月3日以計算機抽簽完成分案,由庭長劉景星、受命法官周盈文和陪席法官王敏慧組成合議庭承審;臺灣高檢署則由曾俊哲為主辦檢察官,負責蒞庭論告。
對于特別費案,馬英九每次出庭,幾乎都強調自己的清白。11月30日二審終結辯論時,馬英九不只重炮抨擊檢方起訴沒有邏輯,只有羅織罪名,也認為包含謝長廷等其它八人特別費案,檢方認定標準不一,說到激動處,甚至連續(xù)八次說了“為了起訴我”這個詞,在庭上凸顯檢方立場問題。
馬英九的委任律師宋耀明則強調,法律明文規(guī)定,公務員違背受命任務才構成背信,政府在1952年建立特別費制度,主要目的就是減輕首長因為身分所帶來的額外負擔,尤其行政院在民國62年也同意首長可以以領據方式來動支特別費,從未明定公務費沒用完必須繳回。律師團指出,就算特別費是公務費,馬英九8年市長任內,公益捐款高達6800多萬,比特別費1530萬高出4倍之多,若要貪污,又何必捐款?
所謂特別費,是編列給各行政機關、公立學校正副首長的公務及公關費用,特別費的金額數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,一半是用收據報銷,多用于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;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,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。但長期以來,特別費支用問題缺乏明確規(guī)范,除了馬英九之外,前臺南市副市長許陽明也遭起訴,副總統呂秀蓮、前閣揆游錫堃、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等人也因特別費案遭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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