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/12/2004,北京時間8月11日,UT斯達康宣布,該公司已經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申請,要求延期五天提交截至2004年6月30日的第二季度財報。按照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規(guī)定,UT斯達康應當在財季結束后45天內以10-Q表格的形式提交當季財報,不過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案(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)的12b-25規(guī)則,UT斯達康可以申請延期。
UT斯達康在對其第二季度財務狀況進行復審時發(fā)現(xiàn),有一筆190萬美元的單一銷售市場發(fā)生的單一設備出售交易,原計劃記入第二季度銷售,但有可能不符合記入第二季度銷售收入的條件。
經過公司的進一步分析,UT斯達康確定這一交易不應記入第二季度銷售收入。遵循穩(wěn)健財務制度的原則,UT斯達康就此問題通知了由獨立審計師組成的審計委員會,并在法律和財務專家的協(xié)助下,對這筆存在疑問的交易進行全面的復審和分析,以確定準確的財務確認時間。到UT斯達康提交10-Q表格的截止期限時,審計委員會仍然沒有完成這項工作,因此UT斯達康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了第二季度財報的延期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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